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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时间:2019-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三年来,我院认真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并做好预防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现认真分析研究了近三年来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作出如下报告:

  一、近三年办案情况

  近三年来共办理未成年人逮捕案件25件29人,其中2016年15件16人,2017年5件6人,2018年3件5人,2019年1至4月份2件2人。

  近三年来共办理审查起诉案件30件35人,其中2016年13件15人,2017年6件9人,2018年7件7人,2019年1至4月份4件4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发展变化情况

  (一)犯罪特点

  1.多为盗窃案件,今年办理的案件中均为盗窃案。

  2.文化程度较低,均为农民。这些未成年人不愿意在农村干农活,也不愿意在城里打工,好吃懒做,没有经济来源,只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犯罪形式团伙化。多数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均为团伙作案,由于未成年人还处于发育阶段,体力、智力、心智都不成熟,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伙作案可以互相依靠。

  4.吸毒诱发的犯罪居多,犯罪的很多未成年人都有吸食毒品的经历,尤其是盗窃罪,吸毒人员没有经济来源购买毒品,所以选择盗窃,之后再买毒品进行吸食。

  (二)发展变化情况

  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大幅度下降,通过向公安机关及相关了解,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今年公安机关盗窃犯罪的破案率低,二是大部分被抓获的实施盗窃的人员均是未到达16岁刑事责任年龄的,三是通过社会和相关部门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下降。

  三、工作情况

  1.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模式。我院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工作模式,这既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办理未成年案件的起码要求。除了实现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外,法律监督、帮教预防也一并由同一承办人负责。

  2. 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挽救失足少年。

  我国的刑事政策国家政策都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一问题有较为广泛的规定和关爱。未检工作应当更好的应用相关的法律政策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扎实落实法律规定要求,不走形式,不敷衍了事,正视未检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提审未成年人除了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除了对对未成年人关于犯罪事实的讯问;除了对法定代理人的家庭情况的简单调查。我们还应当给法定代理人做思想工作,当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时其能严加管教;还应当与未成年人交心谈心拉近距离,通过不同言语交流能够从心底里感化,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而不会产生抵触情绪;还应当向法定代理人了解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朋友圈关系、自理自立能力等综合情况。

  3.强化诉讼监督,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在侦查活动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的情况,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对在审判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执行了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是否为应当指定辨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了辨护人;是否有其他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情形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监督。

  4.大力提高社会综合治理参与度。我院在办案的过程中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原则,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2018年,我院通过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导致未成年人被害人死亡的案件,针对未成年无机动车驾驶证、成年人违规搭载未成年人等现象,制发检察建议给绿春县公安局,督促依法履行相关职能,绿春县公安局已积极整改,并已将整改情况回复我院。

  5.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为了坚持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我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承办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以及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羁押表现情况以及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等方面进行评估是否有羁押的必要,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是变更强制措施。

  6.认真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为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我院与县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在检察阶段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的办法(试行)》,建立了涉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法全部实行法律援助,对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被害人我院向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发出《法律援助联系函》,积极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

  7.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工作中,承办人坚持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承办人通过深入走访未成年人所在的村调查,全面评估其人身和社会危害性,听取法定代理人和解意愿,了解赔偿能力,并多次约见被害人,掌握和解意向和要求,从“情、理、法”角度开展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在调解结束后,主动上门听取当事人对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意见,汇总梳理,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同时,及时掌握双方思想动态,疏导双方对处理结果的反复情绪,巩固和解效果,着重把好回访关。这一创新尝试贯彻落实了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巧妙化解了社会矛盾,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刑事和解现场会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教育和感化。

  8.积极进行社会调查。对每一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进行社会调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9.积极施行附条件不起诉。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不严重,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首先,符合帮教要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写出保证书、家长出具担保书、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的基础上,严格审查涉案嫌疑人的悔罪态度,法定代理人的帮教意愿及条件,同时广泛听取被害人、公安派出所、所在学校的意见,权衡稳定因素,慎重考虑具体的帮教环境与措施,然后由承办人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并报检察长审批后,给未成年犯罪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条件不起诉有一个考验期,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才能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的做法就是为了综合各方面的力量,严把附条件不起诉的尺度,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实际效果。近三年,我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案件3件3人,现2件2人已经考察完毕,并未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另外1件1人还在考验期。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未成年犯罪人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陋习,并在家长和相关部分的监管下,认真改正,同时感受到社会和家庭的温暖,能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信心,重新开始。

  10.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需要除外。

  11.积极做好未成人犯罪嫌疑人罪预防和宣传工作。我院积极开展“检校共建”、“法治进校园”等活动,并委派一名副检察长到绿春县职业中学担任法制副校长,加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今年,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之机,进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5次。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专项整治,同时通过上法制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解决未成年学生犯罪领域的倾向性问题。近几年来,我院为学校上法制课20余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0余次。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注重查找和发现影响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的管理不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学校建议意见,帮助完善管理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犯罪嫌疑人罪的发生。邀请在校学生观摩庭审4次,直观接受法制教育。

  12.“检察开放日”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教育领域和关注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县关工委、县妇联、团县委、县教育局,绿春县一中教师、学生代表等20余人走进检察机关,亲身体验和了解未成人检察工作,同时共同探讨防治校园欺凌的措施和对策,护航未成人健康成长。

  三、今后工作措施

  1.在实际办案中,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成长环境、犯罪原因,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在“六一”等节日到县中小学或乡镇中、小学开展法制宣传、讲座等,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法制教育力度。并积极同法院、学校联系,选取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邀请学生旁听庭审,通过直观的感受来接受法制教育。

  3.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措施监督机制,充分监督侦查机关对未成年人强制措施的适用,并建议看守所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羁押的措施。

  4.建立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判决的监督体系,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5.积极开展及完善社会调查、回访帮教等工作,并形成机制体系。

  6.在实际办案中加强对留守儿童犯罪和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关注,并联合其他部门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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