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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人民检察院院史
时间:2020-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于1958年7月15日成立。1959年1月1日挂牌办公。1967年4月,县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军管会”取代检察职能。1968年8月,被县革委人民保卫组取代。至此,检察院被撤销。

1978年3月,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1978年12月15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由县公安局腾出一间办公室挂牌办公,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82年4月,迁至花园巷32号新办公楼办公。2005年6月,迁移迎春路227号新办公楼办公。

第一节  组织机构沿革

1978年11月29日,县革委决定设置绿春县人民检察院。编制4人。1979年1月17日,县委任命陆德则为检察长。1979年5月6日,成立县检察院党支部,肖继候任支部书记。1979年12 月19日,分别建立县检察院党组、检察委员会。党组由4 人组成,陆德则任党组书记。检察委员会由5人组成。1979年底,编制增至17人,设3科1室,即: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科、办公室。1980年3月,设经济检察科。1981年1月,刑事检察一、二科合并。1985年4月,设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此时,内设机构为5科1室。

1987年5月26日,范正保任县检察院检察长。1987年7月2日,范正保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免去陆德则党组书记职。1987年,检察长为副县级。1988年机构改革,设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监所监督科、经济案件侦查科、法纪案件侦查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税务检察室8个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为22名。

1990年5月19日,范光云任县检察院检察长。1990年6月19日,范光云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免去范正保党组书记职。1990年9月8日,县检察院经济案件侦查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局。1993年1月成立技术科。1993年4月29日,配备政治协理员(正科级)从事组织人事工作。1995年8月12日,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6年5月,设立农税检察室。1996年11月20日,州检察院批复县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内设机构11个部门,即:办公室、政工科、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技术科、法警队。编制为30名。1997年12月9日,撤销税务检察室、农税检察室。1999年5月18日,设纪检组。2000年3月27日,州检察院批复机构改革方案,县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由30名精简为27名,内设机构9个,派出机构2个。2002年4月29日,县委《关于绿春县公检法司机关有关置位机构格局及其干部管理规定的通知》,内设机构升格,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为正科级,设11个机构,即:政工科、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办公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驻所检察室等机构为副科级。2002年底,人员编制为28名(含工勤编制1名)。

2003年4月8日,李黎任县检察院检察长。2003年5月20日,李黎任县检察院党组书记,免去范光云党组书记职。2006年3月30日,县编制委员会批复: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升格为正科级,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政治处、纪检组、反贪污贿赂局三个内设机构规格由副科级升格为正科级,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反贪局长按同级副职配备。增设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副科级。2006年底,人员编制32名(含工勤编制1名)。

2007年11月14日,羊慎任县检察院党组书,免去李黎党组书记职。2008年3月31日,羊慎任县检察院检察长。2008年5月21日,县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置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人。

第二节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

1979年,实行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案件,共批捕7人,起诉7人。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县检察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1980年至1983年8月,贯彻中央“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案件,共批捕115人,起诉115人。主要做法:一是针对新手多,业务不熟的实际,抓好学习新法律法规,以老带新,勇于实践;二是主动争取县委的领导和支持,加强请示汇报;三是与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协作。

1983年绿春县的社会治安,历经几年的整顿和打击,仍然处于非正常状态,在县城、交通沿线流氓团伙活动猖獗,抢劫、杀人、强奸、斗殴、盗窃、贩毒等犯罪突出,流窜诈骗、盗窃案件不断发生,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1983年9月,贯彻中央“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和县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严打”斗争,至1985年底两年零三个月,集中力量,打了2个战役共7战。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案件151件210人,审查后,批捕127件17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24件186人,审查后,起诉121件182人,免诉3件4人。摧毁贩毒团伙12个、流氓团伙5个、抢劫团伙3个、诈骗团伙3个、盗窃团伙2个。“严打”斗争以特殊的集中打击方式,解决了社会治安非正常状态,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但还不稳定。这时期犯罪特点是:团伙犯罪多;贩毒、盗窃犯罪多;青少年犯罪多。主要做法:一是党委重视,领导亲自上阵指挥作战;二是干警经常加班努力工作,敬业奉献;三是计划周密,措施得当,公检法司密切配合。

1986年至1988年,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保持严打声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优先办理,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115件174人,审查后,批捕102件155人,不捕1件3人,退回补充侦查12件17人;受理公安机关起免诉案件91件144人,审查后,起诉77件121人,免诉3件7人,不起诉2人,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11件14人。

1989年,将以前由刑事检察科一个部门承担的批捕、起诉两项职能分设为侦查监督科和审判监督科。对自行侦查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也实行侦查、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分开,理顺内部关系。1989年至1996年,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党中央“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制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打击的重点和策略逐步转入专项斗争。在办案中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把好批捕、起诉关。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审查批捕案件522件979人,审查后,批捕436件793人,不捕28件72人,退回补充侦查49件96人,撤回7件10人,复议1 件4人,报送州检察院审批1件1人;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77件815人,审查后,起诉375件645人,免诉33件47人,不起诉12件21人,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44件84人,退回补充侦查5件8人,撤案8件10人。1994年3月、1995年4月,侦查监督科连续两年被州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主要做法: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制度;三是坚持提前介入制度。四是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五是加强案件请示汇报制度。

1997年1月1日、10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相继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迈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新旧法律交替、磨合的过程中,县检察院边学习边实践,在案件的受理、管辖、侦查、批捕、起诉、移送,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举证、质证、认证,办案的时限,庭审的方法、规则等方面,严格按修订后的法律规定进行。新旧《刑事诉讼法》、《刑法》在程序和实体上平稳过渡。坚持“严打”方针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对杀人、抢劫、毒品、重大伤害、重大盗窃等犯罪嫌疑人,依法快捕快诉。1997年至200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案件319件511人,审查后,批捕280件457人,不捕32件45人,公安机关撤回5件6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3人;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302件477人,审查后,起诉210件326人,不起诉17件26人,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72件122人,退回补充侦查3件3人。1997年4月,审判监督科被州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1997年,县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打”先进集体称号。主要做法:一是加大对重、特大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二是加大对走私、贩运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三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参加各种专项斗争。四是精心组织,提高出庭公诉能力,强化指控力度。但法律监督能力相对薄弱。

2003年至2008年,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促进执法作风建设。2007年至2008年,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注重效果。按照高检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坚持“严打”方针,开展专项斗争,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捕393件629人,审查后,批捕361件560人,不捕32件69人;受理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393件594人,审查后,起诉286件418人,不起诉9件14人,报送州检察院审查起诉77件128人,移送其他检察院1件1人,公安机关撤回5件12人,退回补充侦查17件21人。主要做法:一是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实效性。二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平安绿春”活动。三是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四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第三节  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一、反贪污贿赂工作

1980年设立经济检察科,逐步开展经济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审判监督工作,但尚未打开局面。案件侦查实行属地管辖、分级查办的原则。

1982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积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掀起打击经济犯罪的浪潮。1980年至1985年,共立案查办经济犯罪案件44件62人,起诉27件32人,免诉9件15人,不起诉7件14人,撤案1件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9270.00元。主要做法:一是党委重视;二是发案单位的紧密配合;三是全体办案人员的忘我工作,努力拼搏。

1986年以来,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办案原则,始终把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作为首要任务,特别是1989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县检察院组织干警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张贴《通告》,告诫犯有贪污贿赂问题的人要认清形势,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1986年至1992年,共立案查办经济犯罪案件44件55人,起诉28件34人,免诉13件14人,不起诉4人,撤案3件3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18004.14元。主要做法:一是不怕打击报复,严格执法,讲究策略。二是院党组重视,领导率先垂范,亲自主办或参与办案。三是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厂长经理犯罪案件。四是抓住时机,制定措施,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五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大案。

1993年,党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县检察院在县委的领导下,坚持把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按照高检院“抓系统,系统抓”的反腐败工作思路,加大办案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1993年至2005年,共立案查办经济犯罪案件86件90人,起诉47件48人,免诉14件15人,不起诉17件17人,撤案8件1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57850.72元。主要做法:一是广泛收集案件线索,主动办案,加大打击力度。二是突出重点,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经济犯罪案件。三是深入亏损企业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为企业排忧解难,扭亏为盈。四是加强案件协查工作。五是结合实际,处理好大案与小案的关系。但少数案件办案质量不高。

2006年至2008年,按照“办案数量要稳中有升,办案质量要大幅度提高,办案效果要明显改善,办案安全要万无一失”的工作要求,严肃查办经济犯罪案件。3年共立案查办经济犯罪案件5件5人,起诉5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40000.00元。主要做法:一是加强法制讲座,抓实防范工作。二是查办案件和预防工作并举,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

1980年设立法纪检察科,初步开展这项工作,仍处于起步状态,立案查办案件不多。至1986年,共立案11件13人,起诉6件7人,撤案5件6人。

1987年后,通过学习高检、省州检察院有关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积极查办渎职、侵权案件。1987年至1997年,共立案查办法纪案件22件39人,起诉16件27人,免诉5件10人,撤案1件2人。主要做法:一是慎重稳妥地处理群众性的侵权案件。二是对群众举报不拖延,及时进行查办。三是公正执法,准确打击犯罪分子。

1998年以来,在案源少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宣传法制,对线索进行排查、筛选,初查后认为犯罪就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就转有关部门处理。至2008年,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案件5件7人,起诉5件7人。主要做法:一是从实际出发,重点查处非法拘禁和玩忽职守案件。二是提高侦查意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三是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严把案件质量关。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979年至2001年,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代司其职。坚持“打防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县委的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2年4月,设职务犯罪预防科,配备科长开展专职预防工作。至2008年,坚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履行其他检察职能的同时,采取以个案预防、专项预防、行业系统预防等形式,以预防调查和对策研究、预防初查、检察建议、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等方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逐步形成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预防工作格局。深入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农村和部队,上法制课70余次,受教育面达20000余人次。充分利用街天摆摊开展法律咨询7次,放发宣传材料3000余份,宣传法制。与21个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单位建立廉政共建机制。

第四节  统筹兼顾,全面开展其他各项检察工作

一、驻看守所检察工作

1980年,由刑事检察部门兼职代权。1985年设监所检察科后,至1992年共驻所检察706天,对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212次,消除不安全因素54起;对在押人员进行集体上法制课3497人次,个别教育567人次,受理检举犯罪线索56条;动员犯罪嫌疑人家属归劝51人次;对入狱、释放、交付执行法律手续检察1391人次;回访考察缓刑、保外就医、免诉人员64人,建立帮教小组64个。

1993年至2008年,加强对看守所执行政策、法律活动的监督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16年共驻所检察4147天,会同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427次,发现隐患27件(其中,防止撬墙逃跑1起,自杀3起),上法制课254次,受教育10253人次,个别谈话161人,受理检举犯罪线索52条,对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检察率达100%,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256人次,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监督28次,发现并纠正监管改造中的违法情况33次,对监外执行的“五种人”回访考察147人次。这时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办案部门未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超期羁押情况突出。1996年2月,被州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1980年,由法纪科代司控告申诉职能。1981年至1984年,由办公室兼管。1985年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处理工作。1986年6月,在全县8乡1镇及县外贸公司等15个单位建立兼职检察联络员,同年9月成立举报站。1996年11月,设控告申诉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1992年建立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批阅信访件。对各类控告、申诉案件,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及时分流转处,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1980年至1986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1件次,其中首次信访113件次,重复信访88件次。转有关单位办理74件,检察院自行办理或直接答复127件。申诉人杨丽飞不服1966年县法院认定其用手帕勒死亲生婴儿被判刑一案,县法院两次以“无理申诉”驳回。1985年县检察院主动与县法院组成联合复查组,进行复查,经到2个地区5个县市找知情人调查取证、核实,最后认定属错案,县法院撤销原判,县落办决定给予杨丽飞恢复工职,补发工资。至此10年的申诉有了结果,19年的错案得到平反。杨丽飞在来信中说:“感谢党的英明政策,是法院、检察院正确执行政策,使我多年的沉冤得到平反,你们是当代的包青天!”。

1987年至1989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8件次,其中首次信访139件次,重复信访69件次。转有关单位办理97件,检察院自行办理或直接答复111件。

1990年至2008年,坚持“五心”接待和“六种”复信制度,严格按《控告申诉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方法,对群众来访热情接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做好涉检上访、息诉罢访工作,预防和控制群体事件的发生。19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97件次,其中首次信访1578件次,重复信访519件次。转有关单位处理76件,检察院自行处理或直接答复2021件。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随着形势的发展,1995年10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在立法不完善、没有办案细则的情况下,深入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散发宣传材料,让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民事行政检察知识。加强横向联系,主动到县法院民事庭、经济庭、行政庭进行走访,互相勾通,为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1998年至2000年,受理民事申诉案件6件,立案审查5件,不立案1件。立案案件中,建议州检察院提请抗诉2件,作息诉工作3件。

2001年至2008年,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合法,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建议州检察院提请抗诉。8年共受理案件26件,立案审查13件,其中建议州检察院提请抗诉讼4件,发出检察建议6件,作息诉工作3件。

四、检察技术工作

1993年1月,成立技术科,配备专职法医、兼职司法会计员和刑事照相员各1名。履行着用技术手段协助或服务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的职责。在技术器材设备十分简陋,工作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积极开展工作,为办案提供科学依据。1992年至1999年,受理法医学检验鉴定179件209人,出具鉴定书209份;文证审查57件,出具审查意见57份,改变原结论11件;司法会计鉴定4件;现场勘查17件;尸体检验9次11具;照相61件次。因司法会计员、法医调走而中断开展这两项工作。1996年3月,被州检察院评“先进集体”。2002年,因精简机构合并办公室。2005年6月,迁入新址办公楼时建好局域网,2008年建立起县检察院内部网页。

五、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

2006年3月30日,县编制委员会批准,检察院设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机构格局为副科级。2005年,通过组织推荐、考察等程序,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中产生首届人民监督员5名。2007年1月,配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2008年,根据高检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及省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监督员换届工作的通知》精神,采取组织推荐、考察、征求本人意见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第二届县检察院人民监督员5名,实现两届人民监督员工作上的衔接。召集第二届人民监督员参加全省人民监督员业务视频培训。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1件1人。

六、文秘、后勤工作

县检察院文秘、后勤工作配置于办公室,办公室是集机关管理、后勤保障和部分文秘等工作职能于一体的综合部门,处在承上启下、上情下达、协调左右、联系内外的中枢地位。1979年,设办公室主管行政后勤和文秘工作。既参与政务,又管理事务,坚持服务领导决策,服务检察业务,服务基层,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和督促检查作用,做好文秘、财务、统计、档案、保密、信息、收发、装备、车辆管理、枪弹管理、网络管理和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1998年12月,被州检察院评“先进集体”。

积极开展档案达标升级工作。将县检察院1958年至1994年的档案重新打散,彻底清理装订立卷归档,1995年,经县机关综合档案管理升级达标领导小组考核,逐项量化打分为95.8分,被评为“省C1级”。1996年4月,县检察院档案工作被省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二等奖”。 2008年,室藏各门类档案库存共5799卷、793件、249盒。文书档案3654卷、793件。诉讼档案2044卷;会计凭证249盒;照片1册;实物档案:公章29枚。

县检察院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开支、报销实行部门领导申报,财务人员审核,检察长一支笔审批,出纳报帐制度。1979年至2006年,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曾长时间出现过干警自己垫钱出差办案,每次回单位后由财务室打一张白欠条,经检察长审核签名后给干警,戏称为单位上的“二号人民币”,但过若干年也无力报销。2007年,贯彻落实《云南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县委县政府对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列入了财政预算,在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落实检察院公用经费,使检察院公用经费紧缺状况得到缓解,办公、办案条件和交通工具得到改善。

七、司法警察工作

1997年前,配备兼职司法警察3人。1998年设法警队。2002年,因精简机构合并办公室。至2008年,司法警察人员基本分散在各业务部门作为一般干警使用,需要时才集中使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部门的提解、押送、提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案件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兼任专职驾驶员,参与办案部门进行搜查、调查取证等工作,但还不够全面规范化、正规化地履行其职能。

第五节  以党组、党支部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党的建设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1979年县检察院建立党组、成立党支部。历届党组、党支部很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提出“认真抓好党的建设促进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坚持以“抓党建促队建,抓党风带检风”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目标, 至2008年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一)抓教育,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理想信念宗旨问题。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及各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学习党章、准则、党纪政纪条规和科学理论,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局科室”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云岭先锋”工程,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创先争优活动,使党员、检察干警受到了党性党纪党风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思想得到洗礼和净化。

(二)抓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切实加强组织建设。抓好党组班子、党支部班子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按期换届党支部班子,推行党员目标责任制,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党组成员过双重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党员联系群众、党员民主评议、党员重大事项报告、党员外出汇报等制度,使党员人人在组织中,个个在监督中。

注重组织发展工作,按照发展党员的“十六”方针,在青年干警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第一线的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党支部成立时只有4名党员,至2008年先后发展党员30名,增添了党的新鲜血液,壮大了党员队伍。

党组织抓好群团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经常组织团支部、工会、女工小组开展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1993年12月,县检察院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文明单位”,1997年8月,县检察院被州委州政府授予“文明单位”。

(三)抓监督,加强作风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院党组、党支部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抓好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县检察院这支队伍是共产党员为主体,党员成为检察工作的中坚力量,2008年12月,实有在职人员27名中,有党员18名,占67%。党员分布在院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干警的岗位上,在工作中当先锋、打头阵、起模范,带头办案、多办案、办好案,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面对困难不退缩,立足边疆不封闭,放眼外界创业绩,发挥好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维护边疆稳定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至2008年,县检察院党支部连续20年被县委或县直机关工委评为“先进党组织”。

二、队伍建设

(一)干部管理。干部的调配、选拔、任免、教育工作,由检察长和院党组直接管理。1980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对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的任免,须报请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院组织法作了修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外,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长的任期与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检察长任免。1985年前,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县组织人事部门任免。1990年5月,县检察院一般干部划归县委组织部管理。1986年至2001年干部管理权下放,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由院党组任免。2002年7月后,县检察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县委任免,落实待遇。1980年至2008年,经检察长提名共批准任命10名副检察长。30年共培养出副科级以上干部28人,其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13人、副科级13人。

2008年12月,县检察院有14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副处级1人,正科级7人,副科级6人。内设机构12个,人员编制32名(政法专项编制31名,工勤编制1名),实有在职人员27人(工人1人),其中检察员11人(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6人),书记员13人,司法警察2人,工人1人。党组班子成员5人。检察委员会委员9人。

(二)思想建设。恢复重建至1992年未设政工机构,但历届检察长都亲自挂帅,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放在首位常抓不懈,由办公室(1986年前)、专职政工干事(1987至1989年)、兼职政工干事和兼职纪检员(1990至1992年)协助抓好这项工作。1993年4月配备政治协理员,协助院党组抓队伍建设,一刻也不放松。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训练有素,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党组、党支部和院、局、科、室领导带头做思想政治工作,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齐抓共管。1999年开始开展“五好两满意”活动,2001年3月被省检察院评定为“五好”达标院。坚持学习制度,开展专项教育活动和交心谈心活动,力所能及地办事实,为干警排忧解难。

(三)干警培训。县检察院恢复重建后,干警中的绝大多数是从其他部门调配和招收的,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缺泛检察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为了使干警尽快能独立办案,院党组采取院内培训、送出去培训,支持干警读电大、自学考试等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办法,提高干警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先后送中央民族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武汉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学院、云南政法专科学校、昆明医学院等院校脱产学习17人;读电大19人,自学考试3人;参加省州检察院举办的各种培训50人。

2008年12月,全院有15人本科生,9人大专生,2人中专生,1人初中生,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89%。

(四)党风廉政建设。恢复重建时未设专门机构,但院领导始终注意抓这项工作,1991年设兼职纪检员,1999年5月设纪检组,负责抓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精神,按照县纪委的安排部署,全面落实与州检察院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和县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各内设机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干警个人签订廉政承诺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斗争,通过全体干警的努力,县检察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连续多年在县委组织的考评中,被评为优秀单位。

(五)创先争优,表彰先进。县检察院在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中,全体干警兢兢业业,忠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奋斗拼搏,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除院党组每年一次给予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外,至2008年县检察院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政府、省检察院、州委州政府、州政法委、州检察院、县委县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35个(次),先进个人66人(次),获得全国检察机关一等功臣的范光云同志就是其中的一个模范人物。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60年发展历程

 

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于1958年7月15日成立,1959年1月1日挂牌办公,办公地点在县政府院内。1965年办公地址迁至县公安局院内。从建院伊始,人员编制3至5人不等。绿春县人民检察院,于1978年12月15日恢复重建,编制4人,1979年1月1日正式挂牌办公,办公地址在县公安局院内,1982年4月,迁至花园巷32号新址办公楼办公,2005年6月,迁至迎春路227号新址办公楼办公。为适应形势和工作需要,1979年11月编制增至17人,到2017年监察体制改革前,全院政法编制为32人,内设科室由1979年的4个增至2017年监察改革前的16个内设科室。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后,内设科室设整合为5个部,人员编制转隶到监察委8人,现有政法编制24人。

1979年至2017年间,绿春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检察职能职责,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共批准逮捕刑事案件3086人,经审查依法提起公诉2568人。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查办一批职务犯罪案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共立案查办并提起公诉贪污贿赂案件113件125人,查办并提起公诉渎职犯罪案件44件60人。

经过近60年的风雨历程,绿春检察院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法律监督,全院干警发扬苦干、实干精神,坚决服务绿春经济社会发展,涌现出甘为边疆检察事业发展做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先后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上级检察院以及省、州、县党委的表彰,先进集体66个(次),先进个人79人(次),2015年机关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院党支部连续29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2016年8月,绿春检察院作为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批试点单位,按照上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基本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改革、人财物省级统管等各项改革任务,绿春检察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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